西交城〔2020〕74号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关于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系(部)、中心(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陕教规范〔2017〕8号),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求及我院贫困生认定细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对已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贫困档次,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义的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三、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需在公示并确认无
异议后以系为单位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及贫困生信息汇总表、系内公示照片电子版(需包含处理投诉的地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同时报送加盖系公章的《关于贫困生认定工作的评审报告》纸质版。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2020年11月16日前完成。
附件: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2020年9月14日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9〕15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推送的数据与学籍系统的学籍数据比对,以及各系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院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以及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学院成立以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系(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主管、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或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重大疾病或疫情影响;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
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新生二个月内),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学院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向所在系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学院认定。学院建立班级、系、院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四级认定评议体系。各系及各班级要结合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或“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认定过程要切实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四)结果公示。各系在认定工作结束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请复议。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复议属实的应做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各系(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建立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院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各系要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四条各系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限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五条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所在系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院资助管理部门及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相应认定等级。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学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认定细则不再适用。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2019年9月10日